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实现重大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的省科技创新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的重要平台。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创新驱动源头供给、产出高质量原创成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研究解决关键核心技术的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持续产出重大原创性、颠覆性科技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顶层设计和体系布局,制定并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六)遴选全国重点实验室培育对象,推荐申报全国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
(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五)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在人事、财务、科研组织等方面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应的自主权;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持续稳定的经费支持,以及必要的配套条件和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五)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实际,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调整申请。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及省重点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聚焦科技前沿和重点产业需求,统筹规划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数理、化学、天文与空间、地球科学、环境、生物学、医药、农业、信息、材料、制造、工程、能源、海洋、综合交叉等15个领域,根据使命定位予以分类建设。
(一)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侧重获取新原理、新知识、新方法,拓展人类认知自然的边界;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着重解决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生产实践中的重大科学问题,为提升未来核心竞争力和重大技术创新活动提供科学支撑;
(三)前沿技术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聚集未来技术更新换代和新兴产业发展中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引领技术。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类、企业类(含军民共建)、省市共建类、联合共建类四个类别进行布局。加大在前沿领域、交叉学科及新兴学科的前瞻性布局,尤其在数理与前沿交叉、多学科融合的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研究领域布局省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加强产学研合作,共同申报和建设重点实验室。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应由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管理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章程和共建合作协议,制定明确的合作目标和任务。
第十三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围绕国家战略和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活动。
(二)有较雄厚的科研积累,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的能力,具备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能够解决行业共性问题、企业发展技术难题,积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有产业应用前景的成果有效落地。
(三)学术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主持过国家、省级重点科研项目并取得了重要成果,有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拥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研究团队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固定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四十人。
(四)依托单位具有为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能力。重点实验室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合理可行。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的,须有重点学科的支撑。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的,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在研究领域和方向上要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优势,符合地方发展战略需求,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和较大的发展潜力,地市政府有明确的经费支持。
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要充分发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作用,以加盟或伙伴的形式,在相近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
(五)具备良好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能够凝聚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能够对产业提供技术服务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按要求填写《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初审,向省科技厅推荐。中央在陕单位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申请材料的审查,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立项,并由依托单位填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建设计划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提供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对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发文正式批准成立。对没有通过建设验收的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撤销组建批复。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本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重点实验室主任不能兼任省部以上平台的负责人。
重点实验室主任调离或其它原因不在实验室工作的,依托单位须在6个月内,按照相关条件新聘任实验室主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的确定与调整、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3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人员。
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国内外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设置科研助理岗位,专门从事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健全开放、流动、竞争、协同的用人机制,优化人员职称职务晋升评价,强化高水平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引进培养。对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类聘用和管理。建立优秀人才吸引、汇聚、培养、激励机制,提供与其能力和贡献相一致、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聘任制。各团队学术带头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他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按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组成科研团队开展研究工作,并以重大战略科研任务为统领,融入全省、全国科研任务攻关体系,有组织开展重大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要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与学术争鸣氛围,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不断提升团队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实力。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建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和博士后制度,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同时,积极融入国家实验室、陕西实验室建设体系,开展协同创新。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五个一”标准(即拥有1个特色鲜明的学科领域、1支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一个不低于1000平米的科研场地、一批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设备、一个评估期内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重点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重点实验室信息的实时更新,形成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聘请省内外高层次科学家、实验室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为实验室制定发展规划、完善运行机制等提供科学、可行的决策咨询。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建立健全重点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学术规范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进行登记,发表和转让时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业务。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深度赋能产业,推进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融通发展,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交流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实验室+产业化公司”模式和实验室创新联盟,积极开展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实验室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建立市场化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重点考核成果转化绩效及贡献。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研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与开放共享,主动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加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专用设备的开发研制,保障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对仪器设备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坚守学术道德和科研伦理要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和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对弄虚作假或存在失信和违规行为的,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多元投入,吸引社会资金尤其是优势企业资本共同出资,拓宽经费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建立单独核算的经费管理制度,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实施、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团队引进培育等。
第三十五条 依托单位要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及时掌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依托单位在每年二月底前按要求将重点实验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考核结果、本年度工作计划以《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的形式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作为重点实验室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依托单位主体调整等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主要对评估期内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建管结合、服务需求、链接产业、动态管理”的原则,强化重点实验室对国家、省重点发展战略和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促进重点实验室高质量建设与发展。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按照“一年一考核,三年一评估”的原则,采用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重点实验室评估计划的制定,每年年底前公布下一年度评估工作计划和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具体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专业机构每年依据省重点实验室提交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年度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年度考核,按学科领域每三年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一次绩效评估。
第四十条 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推动重点实验室聚焦重点研究方向形成创新能力,将加强党的领导、健全主任负责制、承担及完成国家、省重大科技任务、科学贡献、人才培养和创新效能、健全人员分类管理与激励机制、成果转化等作为重要考核评估指标。指标包括:定位与研究方向、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实验条件与研究环境、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分类评估和管理。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基础前沿科学问题的效能、原始创新学术产出突破性引领性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应用基础研究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与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及共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应用性等;前沿技术类重点实验室重点突出服务重大需求、引领行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能力。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优
胜劣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科技厅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给予奖励;对符合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的优秀类重点实验室,推荐申请全国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予以通报,并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无故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经费,列入省科技厅当年经费预算。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各重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以及省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意见,与依托单位协商对现有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和整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haan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 月日。2018年11月20日印发的《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陕科办发〔2018〕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