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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液压技术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6-04-29 13:26:54  浏览:

 

为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由实验室指定副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定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仪器分布及管理。除公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安放在仪器室外,其余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科研实验需要安放在各研究室(所)下属各实验室。仪器室和各大型仪器设备由主任派专人兼管。各研究室(所)下属实验室的仪器由专人负责进行管理,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使用、移动、调换、拆卸、借出仪器设备,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第三条各实验室均要配备管理专用计算机,建立仪器设备管理数据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管理数据库应建立总仪器信息和研究室(所)下属各信息,仪器设备和器材计算机数据库应落实到存放位置、使用情况。

第五条各种仪器负责人对每种仪器制定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实验室负责汇编成册。

第六条仪器设备一律面向科研及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执行。

第七条使用时必须经主管仪器、器材的负责人同意,按仪器操作规程使用。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第八条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仪器。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实验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加倍处罚。

第九条全部仪器设备都要由仪器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维修和使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仪器资料完整无缺,并作为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实验室建档妥善保管。

第十条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实验室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

第十一条仪器管理人员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仪器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确保仪器设备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五万元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拆改,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申报设备实验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的部件及附件不需拆卸改作它用。如确实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报设备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拆改部件,应做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均要建档编制成软件管理,要求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由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执行。